壹、依據工廠輔導法第34條(業者主動申請接受輔導):
(1)由業者主動申辦臨時工廠登記(零星性質)。
(2)臨時工廠登記有助業者事業成長及合法經營。
(3)輔導期間(101.6.2前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106.6.2前)可免受區域計畫法、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。
(4)輔導期間業者仍須依法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或遷廠營運,逾期工廠臨時登記自動失效。
貳、輔導期間未登記工廠土地取得合法使用方式
1.依「區域計畫法」(面積10公頃以上)或「都市計畫法」規定報編工業區。
2.依「產業創新條例」第33條規定設置「產業園區」(面積5公頃以上);或依同法第36條規定設置「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」(面積協議中)。
3.依「產業創新條例」第65條授權規定,位屬非都市土地之未登記工廠,倘毗連合法工廠因擴廠需要且為低污染事業者,得申請毗連地(未登記工廠)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,但擴廠面積不得超過原廠1.5倍。
4.屬自產農產品附屬加工設施,得向工廠所向地縣市政府農業單位申請土地容許使用。
5.遷廠至鄰近工業區或合法工業用地。
叁、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證相關作業(分二階段進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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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基地測量、鑑界及25單位敏感區位與禁、限建範圍查詢。
2.認定非屬低污染事業(負面表列50項)。
3.97、3、14前從事物品製造、加工之證明文件。
4.設廠基本資料(產品製造流程圖、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、負責人身份証影本、機器設備配置圖「加註使用電力容量、熱能」)。
5.檢送工廠登記證申請書及應檢附書件。
6.應出具建築師勘驗建物安全結構證明書。
7.如屬國際公約列管管制物質者,應檢付出具之許可文件。
8.如訂有設廠標準者,應檢附設廠配置圖(如食品加工廠)。
9.環保判定(空、水、廢、毒、噪、環評等事業)應檢附環保法規核准或許可之證明文件。
10.消防法規之圖說審查核定及竣工查驗核定証明書。
11.使用水源是否符合水利法、廢污水排注取得許可或同意。
12.位於山坡地範圍者,應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是否可行。
13.繳交審查及登記費(5000元)。
14.繳交登記回饋金(2萬元~10萬元整)。